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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为名:欧洲青年企业家协会
意文名称:Associazione Giovani Imprenditori Cinesi in Europa
英文名称: Association of Chinese Young Entrepreneurs in Europe
意文简称:ACE
 
第二条:总部、宗旨、性质和服务
(一)总部:协会总部设在意大利佛罗伦萨市
(二)宗旨:协会旨在促进欧洲与中国企业和企业家、专业人士之间的友谊和商务往来,加强双方在经贸合作和发展,团结企业界人士,通过国际间的经贸交流活动,促进中国各企事业单位与欧洲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国和欧洲的经济发展、企业的技术进步以及各国的友好往来作出贡献。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欧洲和意大利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性质:协会是非盈利、非政治、非宗教团体。依靠会员、企业或政府及其他机构赞助作为财经支持。
(四)服务:协会向会员(含企业会员)提供以下及其他可行的服务:
1、为中国企业在欧洲寻找生意伙伴;
2、为欧洲企业在中国寻找生意伙伴;
3、协助中国企业在欧洲设立公司;
4、协助欧洲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
5、在中国和欧洲组织商务考察和专业培训;
6、在中国和意大利举办商展及经贸洽谈活动;
7、通过各种渠道,如:协会网站、刊物和简讯,提供最新商业信息和机会;
8、为中国商品注册国际商标,并提供有关咨询和市场策略。
9、为中国项目获取国外的资金和技术;
10、为企业会员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使、领事机构和意大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帮助中国及旅欧华人企业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为中国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到意大利进行专项技术和技能的培训实习提供服务;
(三)根据欧洲与中国企业的需求,提供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四)维护旅欧华人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欧洲与中国企业界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开辟广泛的合作渠道,为中国企业引进人才、技术筹措专项资金。
 
第三章 会员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本协会设有以下职位
 
荣誉会长
 
顾问---法律顾问
1.会长
2.首席执行会长
3.执行会长
4.第一常务副会长
5.秘书长 副秘书长若干
6.理事长 副理事长
7.监事长 副监事长若干
8.会务长 副会务长若干
9.财务长 副财务长若干
10.欧洲其他各国执行会长
11.常务副会长
12.副会长
13.理事
14.会员
会员资格:支持协会的宗旨的个人、公司、企业及合法机构。本协会会员资格分为三种:
(一)个人注册会员:A.意大利本地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专业人士、投资移民和企业移民,并无刑事犯罪记录者,由协会办公室认可。B.个人注册会员在协会享有投票权,协会的雇员除外。
(二)团体注册会员:团体注册会员应是声誉良好的团体。
(三)非欧洲会员:A.热衷于推动欧洲、中国双边贸易的企业、企业家和知名人士;B.中国会员对协会的要求和建议可通过所在地的首席代表反映。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欧洲及意大利和中国的国家利益。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过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第一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随后开会员大会提前15天发出通知,无论多少会员到会都照常召开,到会会员有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即刻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会会长由常务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及罢免,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即一届会长任期三年,每届会长最多连任一届,即每届会长任期不可超过六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5至11人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政府、爱祖国爱家乡;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8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法宝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个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和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领导,秘书处下设若干负责人,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企业或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参照意大利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税收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
 
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会员大会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意大利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会员大会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会员大会的监督下,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欧洲青年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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